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向沐霖)“现在我和儿子相处很好,儿子也孝顺我,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助……”4月28日,年过七旬的廖老太因自己的赡养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而欣喜不已,拉着来到家中看望她的洪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、检察长李强高的手连声致谢。
事情的原委还得从2024年4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说起。
廖老太育有三个子女,早年和小女儿共同生活,2017年廖老太患上偏瘫,卧病在床,由大女儿和小女儿共同照料,在其小女儿生病去世后,大女儿患有糖尿病且伴并发症,难以继续照料老人,儿子杨某以婆媳矛盾、财产分配不公为由不愿意照料,姐弟俩因母亲的赡养问题闹得不可开交,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,廖老太的生活陷入困境。2024年4月8日,廖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子杨某告上法庭,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。
为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,检察官多次前往老人所在地派出所、村委会,调查老人的家庭关系、经济收入,进一步核实廖老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。廖老太已年过七旬,且是肢体二级残疾,无经济来源,仅靠每月80元的残疾补助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维持生活,生活缺乏基本保障,属于老年、残疾弱势群体,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。
考虑到该案系家庭矛盾,儿子与母亲因家庭经济纠纷积怨多年,为化解矛盾、修复亲情,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。洪江市检察院联合法院、乡镇、村委会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,针对案件症结,兼顾法理和情理,承办检察官分别与廖老太的子女和儿媳进行沟通谈心,宣讲《民法典》、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相关法律。通过认真倾听,耐心疏导、平复情绪、释法说理等方式开展矛盾化解,最终达成了和解,杨某承诺接母亲回家照顾,大女儿同意每月承担部分赡养费,并定期看望母亲,一家人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。
“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,让我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责任更是法律义务,把母亲接回家照顾后,我们的关系缓和了很多。”杨某坦言,他把母亲接回的第二天,母亲就撤回了起诉。
在该院第二检察部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的同时,探索“支持起诉+N”多元化、立体化办案模式,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本院第三检察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,依法帮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,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,协调多部门联动开展多元化救助。洪江市妇联通过“点亮微心愿·党群圆梦行”慈善公益募捐项目为廖老太发放资助款2000元,并为其患病的大女儿发放资助款1500元,洪江市残联为廖老太发放困难残疾人救助金2000元,洪江市民政局送上慰问金1000元,并帮助申请办理低保保障。
鸦有反哺之情,羊有跪乳之恩。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,不仅从法律上给予支持,更是找准矛盾症结所在,帮助修复亲情关系,消除家庭成员的隔阂。下一步,该院将持续推进“检护民生”行动,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,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,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“小案”,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。
法律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,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、扶助和保护的义务。”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: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,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”第十五条规定:“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;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,应当提供医疗费用。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,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;不能亲自照料的,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。”第十八条规定:“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,不得忽视、冷落老年人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,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。”第十九条规定:“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:“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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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